有乘客家属提出10项诉讼请求

14名乘客的十余名家属昨天来到铁路运输法院,他们大多数以旁听的形式参与了庭前谈话,而专门从河南赶到北京的67岁的李秀芝,作为首起案件的原告,在下午两点坐到了法院的原告席上,为当时在航班上的独生女李洁“讨说法”。她所面对的5方被告分别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安联保险集团。

李秀芝在诉状中,向5方被告提出了十项诉讼请求,共计1467.7552万元赔偿,分别是: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向原告书面说明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以下简称“MH370航班事件”)中执飞飞机(以下简称“MH370航班飞机”)的现状。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按责任与相关部门(或组织、机构等)查明并公布MH370航班事件原因、明确事件责任人。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承担怠于履行搜寻与援救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承担怠于履行家属援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80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和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向原告赔偿李洁因MH370航班事件遭受的损害人民币1559052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1548786元;财产损害赔偿人民币10266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MH370航班事件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损失、差旅费(含交通、食宿、通讯)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798500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专家费、证人费、差旅费(含交通、食宿、通讯)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2540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波音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安联保险集团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现场

新旧马航等5被告当庭答辩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于2015年6月宣布进入重组。据媒体报道,重组之后,新马航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运作。因此,家属们此次赔偿,将新旧两家马航均作为了被告起诉。

昨天下午两点钟,五方被告的代理人以及部分员工来到法庭。对于李秀芝的起诉,5方被告在法庭逐一答辩,同时也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飞机发生事故时所属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答辩表示,根据国际公约,该公司无法同意李秀芝的赔偿请求,飞机目前下落不明,按照惯例,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出事故,就应该向相应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主张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后成立的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答辩称,飞机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尚不存在,所以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飞机厂商波音公司表示,该公司生产的飞机质量没有问题,设计没有缺陷,有各种适航手续,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与飞机发动机有关的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答辩表示,在翻译过程中,公司的名称表述不够准确,因此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安联保险集团在法庭上表示,该公司并不是马航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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