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巍)北京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大火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众多小商户起诉火灾责任方索赔案件已基本解决,但事故责任方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三家单位,对民事赔偿比例长时间未达成一致。

昨天,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对火灾事故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据了解,本案是这次火灾引发的系列诉讼中标的额最大的一起。

垫付千万赔偿麦当劳提起诉讼

麦当劳公司起诉称,喜隆多商场火灾事故发生后,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共处理351起喜隆多购物广场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大部分由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

麦当劳公司后将购物中心经营者喜隆多公司、所有权人农工商公司、租赁方北京日东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日东升公司)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被告单位归还其垫付的相关费用。

麦当劳公司在起诉书中要求,三被告公司应连带赔偿麦当劳公司垫付赔偿款1964万余元、诉讼费20352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而产生相关费用共计220万余元,上述费用总共超过2000余万元。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2日作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麦当劳公司与喜隆多公司均应对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农工商公司作为产权人,对出租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另一被告日东升公司不承担责任。

两公司上诉终审认定各方责任

一审宣判后,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中院院长吴在存担任该案审判长。

庭审中,喜隆多公司认为麦当劳公司应该承担直接和最主要的责任,火灾扩大原因并不是喜隆多公司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一审法院判决其与麦当劳公司承担同等比例责任,有违事实和公平原则。农工商公司则认为涉诉各方之间不仅是侵权关系,还有租赁关系,应由承租方喜隆多公司和日东升公司承担责任;《通报》应用于行政责任承担,不用于民事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显失公平。

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审判决关于责任的划分是否妥当;《通报》可否作为本案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一审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庭审中,三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上午10点45分,经过15分钟的休庭评议,二审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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