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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公告中的“一切税、费”包含个税不?

冯胜强律师认为,杨女士通过网络竞得法院拍卖的房屋,与法院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在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中约定“所有税费”由杨女士承担,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但合同并没明确约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杨女士承担以及相应的标准。”冯胜强律师称,杨女士认为被执行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所有税费”,法院认为包含在内,双方理解存在分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根据文义解释及合同目的解释等判断签订合同时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在事件中基于一般人的理解能力,杨女士无法预料到被执行人以500元的价格从直系亲属处受让拍卖房屋,且结合我国现况,作为自然人在交易前,无法查询该房屋此前的交易情况。

假设法院在公告中详细列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所涉及的税,则会影响杨女士竞买拍卖房屋的意愿及竞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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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了声明就免责了?

在很多法拍房的公告中均有以下声明的描述:

“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是不是有了这些声明,如果出现了问题,法院就可以免责了?

“这样肯定不行,犹如‘离店概不负责’之类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减轻己方责任,应属无效”,肖正海律师认为。

冯胜强律师认为,该房产上一次交易为“直系亲属过户”,这应不算是“房屋瑕疵”,法院不能以此为借口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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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杨女士该怎么办?

目前,杨女士已向相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尚未接到回复。

基于杨女士的情况,冯胜强律师认为,除了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还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杨女士如认为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关于“所有税费由竞买人承担”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可以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向有权管辖的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退房退款。

方案二,杨女士若认为法院在《网络司法变卖公告》及之后的披露义务中故意隐瞒“被执行人以500元的价格从直系亲属处受让拍卖房屋”,可向有权管辖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退房退款。

方案三,个人税费征收属于行政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与法院将查封房屋拍卖属于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已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管理部门有义务遵照通知书履行协助杨女士过户的义务,如不履行过户义务,则会受到法院的处罚。法院未对房产管理部门因杨女士未缴纳被执行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属于不作为,杨女士可就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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