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大国际合作力度

沈亮告诉记者,中国司法机关介入中国留学生海外遇害事件,需要按照与该国签订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及引渡条约进行。至于介入机关和介入时机,则根据司法协助条约及引渡条约约定的不同会有所不同。

沈亮说,一般而言,介入中国留学生海外遇害事件中的中国司法机关主要是司法部及公安机关。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也有权介入。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认为,如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犯罪地所在国又同意将作案人引渡,各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即可,也可以说是全面的介入。

据罗金云和王国荣介绍,当年糯康等人在湄公河上绑架杀害我国13名同胞,其最后在老挝被抓获,因我国与老挝早已签订有引渡条约,便将糯康等人引渡回国,并顺利对其进行了公正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反之,若犯罪地所在国不同意将作案人引渡,而依照该国法律规定处理,则我国司法机关几乎不存在全面介入的可能。”沈亮说,除引渡条约外,我国还可与他国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按照相应的条约约定和他国互相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一般可以包含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等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沈亮告诉记者,相关部门在域外介入案件需要尊重当地法律法规,可以在犯罪地执法机构的配合下全方位跟踪域外刑事案件,如进行调查取证、参与刑事诉讼等。但因在境外,我国司法机关没有执法和司法调查权,故选择在域外介入案件程度及作用难免受限。

即便如此,相关举措的实施依然会对案件进展起到较大助力作用。

据悉,在2015年发生的“留美女大学生被害案”中,中国司法机关便赴美调查走访了案发、抛尸现场,听取当地司法机关的案情介绍,接受了美方搜集和移交的证据,效果良好。

对于江歌被害一案,彭新林对记者说,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追诉,那么此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照中国刑法对其进行追究,还可以依据《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其他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为日本司法机关追诉其刑事责任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如获取包括证言、陈述、文件、记录和物品在内的证据,邀请有关人员前往日本作证或在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中提供协助等。

多位专家和律师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同其他国家签订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及引渡条约的力度,为海外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当地律师作用不容忽视

彭新林告诉记者,实践中,尽管依法打击侵害海外中国公民犯罪活动、保护中国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并不是任何在海外侵害中国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都会由其介入。这既与我国与外国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力度、工作机制的完善等密切相关,也与案件本身的影响等因素有一定关系。

那么,面对中国留学生海外遇害等情况,其近亲属等人还可以获得哪些可能的帮助呢?

沈亮告诉记者,所在国律师对案件进展能起到显著作用,他们基于当地法律法规对案情及司法程序进行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可稳定受害人家属的情绪,协助受害人家属与两国司法机关进行接触,对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还能将了解到的情况告知受害人近亲属等。

彭新林也认为,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寻求所在国律师、律师联合会、司法支援中心等的法律帮助。如日本就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为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司法支援。

此外,彭新林提醒称,中国公民遭遇涉嫌刑事案件时,驻外使领馆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当地法律的前提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会尽可能予以必要的协助,如可以应请求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帮助中国公民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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