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主权不容侵犯

除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的国际治理还需要从多个方面推进。

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介绍,现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已经进行了调整。在之前网络技术和应用不发达的时期,可能很多国家都倡导的是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但是时至今日,多数国家,尤其是在网络技术应用比较发达的国家,更多是倡导治理的模式。

吴沈括说,所谓的治理和之前的管理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管理更多是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各方面去参与,作为一个次要的位置进行参与。而治理更多是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主体的多元性、活动的多重性、行为的多样性。基于这样的特点,单靠一方面的主体力量很难实现网络空间的根本治理。所以,现在都倡导网络空间采取多元主体共治的模式,这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

“所不同的可能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比方说我们的治理方式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不同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有什么样的不同,这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吴沈括说。

推进网络安全的国际治理必须明确网络主权问题。

“这个问题迄今为止在国际社会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空间是属于全人类的,某一个具体的国家不应该对网络空间实施独占性的管理权,在这种理论下提出网络空间是自主的、是无主权。另外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空间是有主权的,虽然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但是设备、设施、主体在网络上的行为发生地是有归属的,基于这方面的原因认为网络空间是有主权的。这是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在这两种观点之间,提出一个所谓的中间路线。”吴沈括说。

吴沈括认为,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法规层面,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我们国家认为网络空间是有主权的。有几个标志性的几个文件可以当作参照,“两年前,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同志在国际空间治理这个问题上提出了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其中,在四项原则里第一条就提出要尊重网络空间主权。此后,一系列的政策文件里面也体现了这样一种观点,比如今年3月,外交部和网信办出台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里面比较明确提出了要维护网络空间,从设备设施、网络活动等方面提出要尊重网络空间主权,并提出国家要在网络基础设施保护、网络行为的管控方面有一些管辖权和主导权。这实际是从政策方面给网络空间主权作了明确阐释。在法律层面,国家安全法里面明确提到维护国家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提出要维护网络空间主权”。

主导建立网络犯罪公约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一些具体的网络犯罪案件,也牵涉到跨境的问题。

“我们部门叫科技犯罪检察部,我们这个部门是去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新设立的一个部门,为的是应对现在日益扩大的网络犯罪活动。原来我们也有类似的办案组,但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对网络犯罪进行打击,我们新设立了一个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部主任许丹说。

据许丹介绍,今年7月,海淀区检察院配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破获一起案件,此案主要涉及一个名为火球的病毒。

“涉案公司在海淀区,我们为了打掉这种犯罪采取提前介入的机制。我们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配合,抓捕的时候和公安机关一起到第一线,第一时间扣押冻结电子数据。案件是一个涉外的跨境网络犯罪,涉案公司所有的病毒全都是针对国外的IP。”许丹说。

“未来不能仅仅停留在合作方面,我们要在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可以考虑制定一部有关网络安全或者是网络犯罪的公约。这个公约不一定是联合国国际公约,可以是地域性、区域性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教授说。

这个设想已经具备可行性。

“我国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的体量已经很大了,有关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网络治理的实践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王文华说。

“我们国家是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主张者和坚定的支持者。虽然一些国家还不支持网络主权原则,事实上我们看到,不管是否承认这样的原则,在很多判例或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有这样的倾向。除此之外,近些年来,各国关于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立法、数据中心设施本地化的立法都在主张一些主权的原则。”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说。

联合国全球网络犯罪主管Neil Walsn先生在给此次会议发来的视频中提到,“在联合国,我们目睹着一些全球范围的挑战,并试图共同应对它们,帮助世界各国携手打击网络犯罪,增强网络安全。”“为应对网络犯罪,开展在立法、执法和情报层面的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等外交活动,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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