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同试卷”之谜

8月底,刚刚走出学校大门的天津理工大学毕业生小赵,一只脚还没踏入社会,就迎头挨了一闷棍。今年3月,小赵报名参加了天津市公务员考试,之后几个月顺利通过笔试、复审与体测、面试、体检、政审环节。8月29日,就在录用名单公示的当天,她接到了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下发的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原因是其“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被鉴定为雷同试卷”。当天,录用公示名单中没有她的名字。白纸黑字的红头文件中“雷同试卷”4个字,让为此次考试做了一年多准备的小赵,戛然止步于公务员录取的大门之外。

“我没有作弊,也没有协助他人作弊,为什么会出现‘雷同试卷’?”一个多月过去了,小赵多方反映申诉,但没人能给出她答案。

考评中心:“所有材料不能透露”

8月29日,是小赵记忆深刻的一天。

那天上午,她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的电话,让她去一趟。以为是要办理录取手续,小赵出门时带齐自己所有的材料,赶到考评中心。

在考评中心一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向小赵询问考试当天是否有什么样异常情况,小赵回答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接着,工作人员告诉小赵,在这次公务员考试中其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因试卷雷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小赵惊呆了。她追问:“我的试卷到底与谁雷同?雷同试卷什么时候发现的?如果真有雷同为什么现在才告诉我?”工作人员答复,所有材料都不能透露,只能向法院出示。

两天后,考评中心将《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递给了再次前来反映情况的小赵,告知书最后写着“如果对告知内容有异议,可在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8月31日,小赵提交了申辩书。请求考评中心告知认定雷同试卷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小赵再一次向考评中心工作人员咨询,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试卷雷同可认定为无效,哪段时期为阅卷过程?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工作人员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可以处理。”

9月7日,7天申辩期已过。小赵接到了考评中心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你在参加2017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环节中有与其他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情形,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第9条第1款规定,给予你当次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对这份处理决定书中的表述,小赵用了三个词“不服、不满、不解”:“我的试卷到底和谁雷同?为什么直到公示前两天才告知?这些疑惑怎么就不能给我一个明确的回答?”

考生:希望讨一个公道

得不到相关部门令人信服的解释,小赵开始向社会公开求助。

9月8日,小赵以“质疑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我的成绩为何无效?”为题,在微博上详细讲述了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试卷被认定雷同成绩无效的经历——

“我在微博上讲述这件事,是为了客观公正的反映情况,为了寻求法律上、媒体上的援助,我希望社会舆论是明智的、正能量的,希望大家在看到这件事情的时候也有自己明确的判断。在我看来,雷同试卷产生的情况有几种,纯属巧合、我抄别人、别人抄我、我与他人串通,但是我并没有作弊,也没有协助他人作弊,我也相信与我雷同的人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的成绩,我希望你(们)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维护我们的青春与付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5月12日,考评中心已经公布我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是66.8分,难道不是因为这个成绩准确无误,我才会进入之后的面试、体测环节,笔试成绩公布三个月了,政审都结束了,才告诉我成绩无效,这合理吗?这些后果和责任都应该由我本人承担吗?《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规定,在阅卷结束后,阅卷工作组应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考试信息。阅卷过程不包括雷同试卷的鉴定吗?”

这条微博引起不少网友关注,9月13日《天津日报》以“公务员考试被判‘雷同答卷’成绩无效”报道了小赵的遭遇。这条新闻经人民日报客户端等多家网媒转载,引起广泛关注。

正想着自己的遭遇也许会出现转机之时,小赵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当天晚上,报纸上的新闻在网上的链接就打不开了。

“网上的新闻被删了。不怨恨任何人,不怀疑社会。打击是真的,生活也要继续。有时只是要一个公道。”小赵在微博中写道。

法院:立案受理考生起诉

小赵决定去法院起诉。按照往年的流程,10月上旬,最后一批公务员录用名单将会公示。她希望能尽快得到一个明确、合理的解释。之所以放弃行政复议而直接选择诉讼,是因为半个多月奔波于相关部门之间,她没有看到问题能迅速得到解决的可能。

立案也费了些周折。考评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去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因为考评中心是在和平区注册。9月11日上午,小赵去和平区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她,考评中心的地址在河西区,应当去河西区法院。小赵又急忙赶到河西区法院,她把诉状递进了河西区法院的8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起身离开座位好一段时间,她隐约听到工作人员之间在讨论主体资格,等了一个多小时,工作人员把一份立案受理通知书递了出来。“终于有人管了!”连日东奔西跑的小赵终于得到一丝欣慰。

在起诉书中,小赵详细陈述了自己报考公务员考试的先后经过——2017年3月24日原告报名参加了天津市公安局公务员考试,5月12日查阅读成绩:笔试成绩66.8分;5月20日通过体能测试;6月10日通过面试;6月22日通过体检;7月17日通过政审。8月29日,被告口头告知原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无效,理由是被鉴定为雷同答卷;8月31日,被告发给原告一份《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原告对此向被告进行了口头及书面陈述和申辩,被告没有给原告合理答复;9月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规定作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告的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更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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