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东城区开始启用电子围栏规范共享自行车停放。新京报记者王贵彬 摄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两个重要配套文件,《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已于日前公布。与此前发布的《指导意见》相比,这两个配套文件对共享自行车的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停放区域施划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

《规范》要求共享自行车需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控制在小于等于15米的范围内;为避免因车辆损坏而给骑行者带来危险,在车辆安全标准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投放车辆一般三年应更新或报废,同时完好率不得低于95%;企业需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在电子地图内明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同时还应搭建承租人信用平台,信用不足者将限制其租用车辆。

《导则》还明确规定了8种禁止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

8种情形禁设停放区

1、禁止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2、禁止占用车行道(已明确是停放区的除外);

3、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客流、车流集散安全;

4、禁止在盲道及盲道两侧0.25米范围内设置;

5、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设置;

6、禁止在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

7、禁止在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设置;

8、禁止影响临街单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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