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曾经的共享单车维修点摄影/本报记者 郝羿

9月19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共享单车新政配套文件,规范共享单车发展。文件首次明确每辆共享单车应该具备唯一编码,车辆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车辆停放方面,要求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对于承租人,要求企业运营平台应限制不满足信用条件的承租人租用车辆。

使用

共享单车使用周期三年

9月19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共享单车新政配套文件,《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规范》对共享自行车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全面规范。《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等,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设置自行车停放区。

《规范》首次明确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同时,每辆共享自行车出厂前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对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车服务的新车型须有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每个车型按生产批次应每年定期进行存量车复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应全部召回。

针对日常使用的车辆,企业应当对共享自行车进行周期性整备,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完好率应不低于95%。

停放

八种情况禁设自行车停放区

依据《导则》,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地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在停放区内,无论是共享自行车还是私人自行车,均应按照停放朝向,整齐有序停放。

此外,《导则》中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占用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区域,影响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区域等。

除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外,《导则》中提出,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的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的配建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

关于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形式,《导则》中明确,应采用地面划线形式,如场地受限则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承租人

企业应限制不满足信用条件的人租车

在承租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规范》规定企业运营平台应建立承租人信用体系,说明加减分规则;应记录承租人违规停车等不良行为和承租人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对不满足信用条件和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车辆。

政府组织对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公示考核成绩,并将企业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监管和行业信用系统。

关于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终端,《规范》明确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综合国内外卫星定位装置的精度现状水平和企业车辆安装情况,规定共享自行车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15m。对智能终端也提出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的功能,为规范停放秩序、科学合理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管理

轨道站点等重点区域须有人工管理

为保障共享自行车停放秩序及调度需求,《规范》还对相关服务内容提出规定,并明确人员配置应满足要求,包括: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配置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

同时,为了解决大客流地铁站因为潮汐现象带来的车辆淤积问题,规范要求交通枢纽、轨道站点、重要商圈等重点区域应采用电子围栏与人工管理相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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