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山西
(二十五)加强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实施太行山、吕梁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工程试点。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建设,创新市场化生态修复机制。加大中央预算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支持力度,研究逐步将山西省矛盾突出、财政困难的重点采煤沉陷区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范围。
(二十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大娘子关泉、辛安泉等水源地保护力度。全面落实河长制,创新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汾河等流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沟壑区固沟保塬工作,开展吕梁山、太行山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重要水源地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快水权交易市场建设,探索滹沱河、桑干河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大规模植树造林,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林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改革创新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探索园区式、链条式环评模式。
(二十七)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对山西省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水,把农业节水作为主攻方向,实施重大农业节水工程,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工业和城镇节水力度。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合同节水管理试点示范工程。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推动山西省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确保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前提下,允许山西省在省域内科学合理配置环境容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逐步提高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铅酸蓄电池等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支持山西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产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落实固废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效防控炼焦、煤化工等行业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加快推进朔州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山西省要深刻认识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省内协同,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发扬钉钉子精神,持续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二十九)加大支持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对本意见涉及的重大事项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逐条抓好落实。对一些关系全局、综合性强的改革发展举措,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系统研究、整体设计、联合攻关。因地制宜将山西省纳入有关部门已启动或拟开展的重大改革试点范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及时解决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强化指导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适时总结并推广重大关键性、标志性改革经验,重大改革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西省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