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条例明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了解到,今年9月1日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的新《条例》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将为广东流动人口带来哪些新福利?广东省公安厅一一详细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
旧条例不适应新形势
省公安厅统计数据显示,广东是全国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有流动人口4369万,其中约950万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动甚至回流原籍。早在2009年,广东就出台《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并从2010年1月开始发放广东省居住证。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发放居住证6583万张。
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相比之下,广东原有《条例》在居住证申领条件、程序、管理要求以及持证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权利、相关法律责任等均存在不相适应之处。
此外,公安机关表示,按照上位法规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满半年申领居住证,可避免居住证浪费,减轻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原有《条例》的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广东流动人口状况、特点和服务管理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为此,省公安厅积极推动《条例》修订工作。今年7月27日,《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修订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哪些地方有变化?
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每年一签注
公安机关透露,原《条例》共37条,如今压缩至33条,不仅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还体现了对流动人口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有较强的实操性和广东特色。
重新设定居住证功能定位
新《条例》删改了与《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内容。
一是重新设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将原《条例》规定的“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扩充到既是持证人的居住证明,也是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二是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期限及签注的条款。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一次。
三是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持有人权益的条款。增加了居住证持证人享有义务教育、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公共服务和便利。
补充了有新规的条款内容
新《条例》补充了上位法有新规定的条款内容。
一是增设了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条款。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是增加了申领居住证须提交证明材料条款。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是充实了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条款内容。增加规定了对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以及篡改居住证信息两种行为处罚。
删去查验计生证明条款
新《条例》还结合实际情况修改了与上位法没有冲突但需进一步完善的条款内容。
删去有关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内容。
突出便民服务,明确申报居住登记当场发居住登记凭证,并作为居住时间计算依据,且居住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居住凭证持有人享受便利的具体办法。
明确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形。
删去查验计生证明、暂住证期限计算等不合时宜的条款,对其他有关内容做统一规范表述。
●可享哪些新福利?
可缴存公积金、可落户等13项便利
公安机关介绍,修订后的新《条例》赋予了居住证持有人更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如下:
一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二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三是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四是落户。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现居住地。
●以后如何申领?
登记满半年可申领
公安机关提醒,新《条例》实施后,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需要注意:
(一)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
(二)可以不申报登记情形。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三)居住变更需办理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四)登记满半年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五)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六)提交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