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时没有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呈爆发趋势。诱导或恶意卸载软件、阻碍软件安装运行、搜索排名、间接商业诋毁等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起彼伏。
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2012年至2017年5月的五年间,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仅2016年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000余件,其中不正当竞争案件 259件。在这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又占到三分之二的比重。另据统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全国不正当竞争案件的7%左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发生环境、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类型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存在差异。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从事竞争法研究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受访时介绍,1993年通过并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确立时出现的,市场经济中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中没有体现,该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没有涉及。“虽然,一些部门规章先后出台试图规范,但现在看来,由于层级相对较低,现实中无法根本解决互联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乔新生说,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些互联网经营企业通过所谓的“第三方评价体系”进行评价,结果出现了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一些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所谓的推送谋取商业利益,这类行为究竟应该由广告法“管辖”,还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学术界有争议,执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重修边界
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拟首次增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指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存在难点。
表现之一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的适用上存在难点:一是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类型化条款的适用边界模糊——例如,经营者在宣传活动中非法使用他人商业标识,该认定为虚假宣传,还是仿冒;经营者将他人商品的劣势与自己商品的优势进行不实比较,该认定为虚假宣传还是商业诋毁等。二是不同类型化条款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重叠情况。三是安全软件的提示与商业诋毁之间的边界如何把握,经营者产品发布的警告性声明,属于正当权益范围内的行为,还是对其他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存在模糊之处,典型案例如搜狗公司起诉奇虎公司关于360安全卫士发布搜狗浏览器存在安全漏洞等文章、视频引发商业诋毁纠纷。
由于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企业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于互联网领域。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对此颇多争议。
一些法学学者表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大幅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广泛、深刻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可喜的是,当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正进入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修订进程中。
据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增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等行为将被纳入规制范围。
在乔新生看来,草案新增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在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还要考虑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衔接的问题,他认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下来修订该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