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开始实施。两险合并前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重庆市社保局进行了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是国家层面推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我市是全国首批12个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家部署,我市的两险合并政策,遵循了以下原则: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有了这“五统一、一不变”,两个保险的参保及待遇基本没有大变化。不过,两险合并实施后,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新参保的单位职工享受两类待遇有这些需要注意:

两种保险的享受待遇时限不变,分别计算:新参保单位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规定的有关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待遇。

可用个人账户支付超过限额部分: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算。

其次,有欠费情况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注意以下规定。

合并前欠费的:

参保单位职工医保费或生育保险费欠费的,合并实施后继续停止享受对应的职工医保或生育保险待遇。

合并后欠费的:

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欠费3个月内的,足额补缴后,按规定支付两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医保不予支付,欠费期间职工医保待遇由单位支付;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两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欠费单位及其职工一定要及时完清欠费,职工才能享受待遇。

此外,只参加了两险中一项的单位,需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完善手续,“两险”参保单位费率为8.5%。“两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

据了解,“两险”合并实施,目前在随单位参加两险的在职职工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