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3日讯 记者从辽宁省物价局获悉,为积极推动辽宁省各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辽宁省物价局组织辽宁省的市、县物价系统从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建立,重点解决如何认定增量和存量政策审查的痕迹,通过培训辽宁省上下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向明确、责任清晰、问题清楚,加快推进。

去年10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实施,主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个方面,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

其中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在省直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辽宁省物价局。今年的辽宁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辽宁省政府督查室已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列为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必须完成的绩效考核目标。(马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