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让侵权者付出相应代价。

要适时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

《意见》明确,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适时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意见》明确,要做好与商事制度改革的相互衔接,推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类财产权属登记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记平台。

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

加强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工作,积极配合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措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案件,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要适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和制定、修订司法解释,为外商投资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合同效力

《意见》强调,对于各类金融案件的审理,要突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要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力推进金融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注重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让侵权者付出相应代价。

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并通过建立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要加强执行工作,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严惩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意见》要求,要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同时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要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要推动设立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的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推动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以及积极协调政府运用财政奖补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以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

《意见》规定,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完善。要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意见》要求,要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同时,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