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1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驳回巢湖市居巢区某保洁公司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维护了信访人钱某的合法权益。

原来,年逾七旬的钱某系居巢区某保洁公司员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按公司要求从事路面保洁工作。2016年5月15日,钱某在清扫路面垃圾时,被电动车剐蹭,经诊断为胫腓骨1/3粉碎性骨折。保洁公司以钱某不是该公司员工为由,拒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无奈之下,钱某来到巢湖市联合接访中心。

接访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钱某,全面了解整个事情经过,在查阅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后,认为该信访事项应由市人社局通过法定途径依法处理。巢湖市人社局收到钱某申请后,立即按规定受理并展开调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钱某属于工伤。

然而,保洁公司负责人不认同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27日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政府经过认真审查,认定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钱某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通过该信访事项的处理,钱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当事双方都增强了法律意识,实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推进信访法治化提供了路径指引和基本遵循。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遵循。

法治信访,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是破解“信访不信法”这道难题的关键。近年来,中央大力推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事项中分离出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诉访分离工作实行以来,改变了过去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越来越多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信访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这句话说的是信访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界限不清,许多理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都诉诸信访渠道。法治信访,需要在行政体系内部进一步理清信访途径与行政复议、仲裁、技术鉴定等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把相关投诉请求导入相应途径解决。

2014年8月,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办法和先试点、再推开的思路,推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自这项工作启动以来,已有37个国家部委出台清单,30个省份的省直部门出台了细化清单,26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在此基础上,国家信访局制定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进一步理顺了工作机制,明晰了工作职责,使群众诉求能够得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健全完善信访法律制度体系,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2013年以来,国家信访局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信访条例》配套措施10余件,细化工作要求。在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方面,出台多项措施,进一步推进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在推动解决信访问题方面制定下发文件,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督促责任主体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2014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深入推进条例实施,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近年来,全国信访干部始终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在法治轨道上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努力解决好每一名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法治环境正在悄然形成。

专家点评

信访制度改革符合民众期待

作者: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围绕信访的改革,很多法律界人士以民众“信访不信法”为由把信访积弊归咎于民众,主张取消信访或将信访构建为单纯听取意见建议的沟通渠道。然而,普通民众对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期待则与此不同,他们最关心的是这种维权申诉渠道是通畅还是被堵死,信访是否能够解决他们的诉求和问题。

“分类处理”的改革思路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回应了民众和社会需求:一方面,明确诉访分离,不得以信访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和司法权威,对于诉讼案件的申诉必须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处理;另一方面,有关行政争议和与行政主体有关的各种纠纷,则根据纠纷的实际需要,分类采用相应的方式加以处理,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及综合性处理等,其目标是使每一个当事人及其申诉都能得到相应的回应和处理,有效破除重复、积案、投诉无门和得不到处理的积弊。

信访改革以来,通过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采用适当的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复杂疑难案件统筹协调、上级督办等方式,在给信访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同时,也有效地规范了信访行为。信访责任制、信访公开化、督办等改革,也都围绕着“分类处理”的目标展开。民众之所以信访申诉,就是希望问题和纠纷得到处理,而“分类处理”以“处理”为落脚点,迎难而上,这种改革符合民众期待,已经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