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今(2)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草案)》迎来分组审议。据了解,该草案对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办理工作的评价、办理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孙泽均介绍,制定我市代表建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的需要,是解决我市代表建议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市代表建议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将支持、保障和规范代表依法行使建议权。

孙泽均称,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着力从制度设计上规范代表建议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办理实效,主要把握了坚持法制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继承创新三项原则。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代表建议的提出、代表建议的交办、代表建议的办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附则。

其中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代表的建议权、承办单位职责和义务、组织保障等,为其后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原则。

代表建议的提出部分规定,代表应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此外还对建议的内容要求、建议提交、议案转建议、建议撤回等作出了规定。

在代表建议的交办部分,条例草案结合近年来积累的经验,规定代表在市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闭会后交由人代工委统一处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人代工委负责受理和交办,并对承办单位的确定、建议改办等作了明确。

代表建议的办理是整个代表建议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中之重,在这一部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承办单位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反馈办理进展情况;集体研究办理工作,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明确了代表建议办理的要求,确保了建议办理落实见效。此外,草案还对办理责任划分、答复类别和要求、办理时限、承诺事项落实等进行了规定。

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价方面,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实行了“两次评价”制度,为解决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重答复轻落实、重当年轻往年、重复函轻沟通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草案吸纳了这一做法,以促进建议办理工作由“重答复”向“重落实”转变,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此外还对代表填写答复函回执以及答复函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重新办理、不满意情况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方面,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和实效,发挥代表建议应有作用,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同时对市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的相关职责也作出了规定。另外还结合我市近年来督办代表建议的实际和效果,从重点督办、专项检查、建议公开、考核表彰、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监督的方式和结果的运用。

对于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孙泽均表示,考虑到市人大与区县及乡镇人大在代表建议交办、办理、评价、监督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且区县、乡镇人大在代表建议工作中的一些创新做法,目前还难以在全市各级人大实施和推广,因此,法规着重对市代表的建议工作进行规范。同时,考虑到代表建议工作特别是办理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的普遍适用性,为便于区县、乡镇人大更好地开展代表建议工作,草案规定区县、乡镇人大的代表建议工作可以参照该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