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破坏文物但未有改观

与外观美丑、瓷片真假的质疑相比,瓷房子更受诟病的是涉嫌破坏文物。

公开资料显示,2005年8月31日,天津市政府批准首批323幢历史风貌建筑名单,瓷房子赫然在列,保护等级为“重点保护”。

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位原天津博物馆的研究人员称,瓷房子的改建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对建筑的饰面材料进行了改变。

天津民间志愿者组织“天津记忆”,自成立以来就活跃在保护建筑遗产领域,在天津颇有名气。他们一直关注和批评瓷房子以及“疙瘩楼”的改建行为,曾多次在网上发帖,记录两栋建筑遭受破坏的全过程。

“疙瘩楼”建于1937年,由意大利建筑设计师设计,曾是著名京剧艺术家马连良的故居,也是天津首批历史风貌建筑,列为“重点保护”等级。

“天津记忆”负责人傅磊告诉新京报记者,张连志对黄荣良旧居和疙瘩楼用所谓的各种“文物”瓷片装修,装修后的样子“不仅不是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的代表,反而是破坏的典范,内外装饰毫无美感,严重拉低审美水平,可以说是天津的一道‘疤痕’。”

傅磊提供了一张瓷房子改造前的照片,黄色外墙、红色屋顶,墙体仅有简单粉刷,房屋几乎没有外饰,气质简朴,与现在被瓷片包满的样子确实完全不同。

边正明说,他和一些周边市民聊过,在他们小时候的印象中,这片楼房不同于普通民宅,是法式建筑,有历史有故事,现在被瓷片完全掩盖了,“是对历史文化的一种破坏”。

天津市和平区文物所负责人在接受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新金融观察》采访时曾表示,瓷房子贴瓷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黄荣良故居的装修整改需要向有关部门申报,而瓷房子在装修前并未进行申报。但该负责人表示,文物所在管理上没有强制力,只能多次对其提出警告。

而近年来,瓷房子为何可以作为天津市3A景区开门营业,接待游客?该文物所负责人说,3A景区的评定属于旅游局负责,博物馆的申报则属于民政局负责,“3个部门间信息不对等使其有机可乘”。

然而,与该负责人的说法矛盾的是,2006年,位于“疙瘩楼”的粤唯鲜集团曾被评为和平区文物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张连志本人也被评为和平区文物保护工作先进个人。

对贴瓷片涉嫌违法的说法,张连志称,瓷房子买来的时候年久失修,几乎是危楼,他仅加固修缮就用了将近两年时间。贴瓷片其实是对房子的一种保护,因为瓷片很抗腐蚀,贴的过程还要涂抹水泥,对房子起到了加固作用。

借贷纠纷

近日,瓷房子引起关注则是其作为借贷抵押物,即将被拍卖。拍卖背后是张连志陷入的一起借贷官司。

张连志说,瓷房子工程持续近10年,投入太大,欠了很多钱。张连志的助理黄小燕说,瓷房子就是个“无底洞”,2007年瓷房子正式开业时,他们已经欠了材料商、供货商、施工方1000多万元。为了还钱,他们通过民间借贷借了1200万元,2年内就滚到了3700多万元。外加要给瓷房子办理房产证、国土证两证合一,还要缴纳13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公司那时资金链已断裂。

2012年夏天,张连志在鑫泽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借贷,前提是用瓷房子做抵押。

张连志和黄小燕回忆,他们通过自称鑫泽公司员工的单辉向鑫泽公司借了两笔钱,第一笔钱4250万,2012年7月和8月份打入瓷房子方面的账户。但在2012年10月到2013年2月之间打入第二笔钱的数额上,双方产生了分歧。鑫泽公司认为借给张连志5000万。而张连志说,打第二笔钱时,单辉以“做流水”为名要走了张连志公司财务人员林某的银行卡和U盾,整个卡里的资金往来自己并不知情。

张连志说,虽然鑫泽公司第二笔借贷最初给卡内打入5000万,但经多次转入转出后,真正给到张连志的粤唯鲜公司、瓷房子的财务账户、瓷房子的材料商等债主那里的只有1501.88万,其余资金都转到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了。

对此,天津另一小贷公司负责人常顺(化名)透露,他以前和单辉有不少业务往来,单辉常用他公司账户走账。他曾向鑫泽公司借款1800万元,而在2012年10月23日,鑫泽公司给他打款1800万元时,所用账户就是张连志公司财务林某的账户。这说明,张连志公司财务林某的账户,确实曾被鑫泽公司使用过。

鑫泽公司总经理王嘉臣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司总共借给张连志是一亿元本金,利息最初定的是年息36%,后来按照24%执行,因为张连志一直不还钱,利息又减免不少,截止到现在,连本带息一共是一亿三千多万元。

王嘉臣说,单辉实际和鑫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也从未见过单辉。单辉是鑫泽公司前任总经理崔某的朋友,崔某目前也已不在鑫泽公司工作。至于这一亿元是如何形成、如何转账等具体问题,王嘉臣称自己当时还没来鑫泽工作,不了解具体情况。

因为双方对借贷数额的争议,张连志始终未完全偿还鑫泽公司的借款。2016年7月7日起,张连志被东丽区法院以不同理由,连续拘留3次,每次15天(第3次实际执行12天)。第一次的理由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第二次是“张连志拒绝申报财产”,第三次理由与第一次相同。

该案件的执行法官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法官郑某。7月20日,郑以需让天津市高院批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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