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有名无实将改善

2015年2月,江苏徐州10岁女孩遭生父性侵,母亲不闻不问,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最终监护权归属铜山区民政局,孩子将被放在临时照料人家里抚养,并与其签订特别的“助养协议”。

撤销监护权制度,相关法律早有规定,但相关的判决并不多。长时间以来,一直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状态。对此,孟强解释道:“民法通则中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未作出详细规定,这也导致了许多此类案件无法进行判决。法律的执行情况跟社会发展水平是紧密相关的,因为目前社会机构的力量比较弱小,村委会、居委会往往没有相应的部门和人员来承担这种监护职责。很多民政部门特别是基层民政组织也没有做好相关的资金、机构、人员的准备,所以以前的案例少,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剥夺父母监护权之后就没有办法去照顾孩子,所以法院很难作出剥夺监护权的判决。”

而2014年发布的《意见》,为“谁来管孩子”提供了依据。根据《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今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民法总则对监护部分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孟强介绍,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提出监护权撤销申请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具体而言,包括监护人之外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其中,民政部门承担着保底功能,当其他个人或组织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时,民政部门可提起撤销申请,使被监护人尽快脱离危困的状态。“应该承认,民法总则吸收、完善了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孟强总结说。

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曙光,他们将不再受困于那些不负责任的父母身边,不再陷入噩梦般的家庭却无法逃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正在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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