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五的起诉状,称自己辩解未患精神病,要求出院遭到精神病院的拒绝。
焦点1
家属同意住院为何院方仍败诉?
律师认为当事人未伤害自身及家人,医院拒绝听取当事人意愿违法
新京报记者从余五的代理人处获悉,庭审当天,精神病院是否侵犯余五的人身自由权,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在余五及其代理律师看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在未进行精神鉴定,此前也无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对余五进行强制治疗,前后长达19天,期间各项活动均受到院方限制,显然侵犯了余五的人身自由。而在庭审现场,院方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包括余五妻子和哥哥,作为监护人与其他代理人的身份签署的《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
既然家人已经签字同意,为何一审仍认定院方侵犯余五人身自由权?驿城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称,余五的住院证明显示,其“初步诊断待定、标注为一般、非自愿住院”。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伴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余五的代理律师黄锐认为,在本案中,余五并未出现上述情形,而医院拒绝听取其本人意愿,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此外,余五对自身性取向能够接纳,属自我和谐型同性恋者,并不在所谓“性偏好障碍”患者范围内。而自2001年起,《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已将这一类型的同性恋者剔除出精神障碍范畴。
在庭审中,法院采用了这一辩护意见,并在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仍然判定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侵犯余五人身自由权。
焦点2
什么样的患者要接受强制治疗?
专家称只有在面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
多位精神科医生告诉新京报记者,《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包括监护人及本人双方同意。
精神病学副主任医师杨绍雷介绍,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强制治疗。
杨绍雷称,《精神卫生法》中对强制治疗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包括患者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等因素均在考虑范围之内。其表示,如果精神障碍患者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产生破坏性,并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可依法将其送至精神病院进行精神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实施强制治疗。
杨绍雷介绍,院方只有在面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才可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精神障碍治疗。“面对有疑似精神障碍倾向者,家人应当及时疏导,并根据情况对其提出精神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