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三少民族”之一鄂伦春族聚居地的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加大立法工作,在近40年中陆续推出10部单行条例。28日,当地政府对外披露了这一信息。

鄂伦春自治旗政府28日信息显示,该自治旗从1981年开始,即着手起草《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于1996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又先后颁布实施了《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鄂伦春自治旗立法条例》、《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10部单行条例。

鄂伦春自治旗政府认为,这些条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该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也为该自治旗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旗宣传部副部长张子成表示,特别是《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弥补了鄂伦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空白,将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极大地提高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

鄂伦春自治旗成立于1951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旗,素有“鲜卑民族发祥地”、“狩猎之乡”之美誉。全旗总面积59880平方公里,南北长261公里,东西宽280公里,是呼伦贝尔市面积最大的旗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