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彭燕辉和阿明第一次见面约在了肯德基。彭燕辉还记得,阿明不像其他求助者,在公开场合他没有刻意压低声调,也不会在谈话中左顾右盼。
“他眼神很坚定,逻辑也很清晰。”彭燕辉对阿明的第一印象很深刻,“他做过很多功课,一看就是很认真对待这个案子的样子。”
彭燕辉见过很多因为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在就业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但他们绝大多数都选择了沉默离开。对他们来说,自卑,对隐私公开的恐惧,对诉讼缺乏信心,都让他们和维权间保持着“安全”距离。更多时候,他们宁愿生活在阴影里,只要不被发现自己不愿被看到的一面。
他认识一个在大学教法学的教师,因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被学校开除。他清楚学校这么做是违法,但还是默默接受了这个结果,然后再去另外一所学校,祈祷着体检来得慢一点。
彭燕辉清楚,国内有着同样遭遇的感染者成千上万。但自从2010年我国出现第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后,迄今类似案件不足10起。这为数不多的几起案件多以感染者败诉收尾,剩下的要么调解,要么干脆直接不予立案。此前唯一一起判决感染者胜诉的案件,也只是以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结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因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被侵权的诉求。
阿明的决定让他成为广东省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当事人。在互助群里,有人鼓励他,“你很勇敢,我们永远支持你。”也有不少人说一些丧气的话,“自己得了病还抛头露面”,“告也告不赢”。
与律师邱恒榆见面后,阿明更加确信了自己被违法侵权的事实。
用人单位要求阿明“离岗休息”的唯一依据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而这一办法是原卫生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在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就将艾滋病排除在“需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外。
在2004年修法的草案说明里,也明确了“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这意味着,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里,艾滋病和乙肝属于同一种管理方式。
“《实施办法》与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相抵触,所以不能适用,这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而言是个显而易见的结论。”邱恒榆在一审的上诉书中写道。
2016年4月,阿明先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他的意见没被采纳,仲裁结果“几乎是按照用人单位的陈述写的”。
“虽然有输掉的心理准备,但是没想到输得这么彻底。”阿明笑笑说,这次仲裁结果让他有些后怕,“这么明显的法律适用问题都不考虑,那作出什么样的裁决都有可能了。”
打击不仅于此。案子递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后,法院虽然支持了他们“艾滋病感染者不应被隔离治疗”的诉求,但却认定单位要求阿明“离岗休息,工资福利照发”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项”,以没有侵害劳动者权利为由,判决阿明败诉。这是今年2月24日的事情。
连续两次失败也让阿明开始怀疑自己的坚持,他几乎就要相信自己会像之前的那些判例一样了。
如今再回忆起这漫长的诉讼,他也说不清自己走下去的驱动力究竟是什么。有时在互助活动里,看到“沉默的大多数”,他忽然想为那些同命人发声。有时看到律师和支持者认真的样子,他又会觉得自己在被推着走。
不管动力来自哪里,他都确信一点,如果家人反对,这条路他半步都走不出。
阿明是在被“离岗休息”后的那个寒假,把感染的事情告诉父母的。
那是他回家后的第二天,他把父母叫到身边,说要告诉他们一件事。
“我得了艾滋病。”说出这句话时,他很平静。
气氛瞬间陷入一片死寂里,父母没有哭泣,没有歇斯底里,只是各自低着头不说话。他本来已经准备好了迎接一阵狂风暴雨,但父母只是心疼地安慰他:“既然得了病,就好好治疗。”
有时候,爸爸或妈妈会忍不住抱怨一句“你怎么会得这个病?”可往往话没说完,另外一人就会打断这个问句,小心地瞟向儿子,“讲这个干吗?”
父母并不支持他起诉原单位的做法,但也只是每次打电话时问下诉讼的进展,然后就不再说什么。
“他们害怕影响我跟单位续约,另外他们担心这个太浪费精力,必输的官司会打击到我。”阿明停顿了一下说,“他们是情感上支持我,理性上反对我。”
但对他来说,这样的支持已经是他往前走的巨大动力了。他曾去广州的传染病医院做过志愿者,在那里他见到过感染艾滋病病毒后被父母抛弃的病友,“扔下两千块钱,就再也不见了。”
彭燕辉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很多父母都接受不了子女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事实。有人把孩子隔绝开,有人干脆把孩子关起来。
“本来感染者就比较绝望、自卑,心理很脆弱,家人如果再不支持,很多就成孤魂野鬼了。”在接触不少感染者后,彭燕辉说他见识了太多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