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6月21日讯 6月20日,广元市昭化区昭化古城战胜坝广场,被告人贾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昭化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这是广元建市以来,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进行的首例判决。

 

 

渔期电鱼 获刑5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52岁,广元市昭化区人)明知禁渔期不得捕鱼的规定,仍然于2017年4月13日晚20时许来到昭化镇西门外嘉陵江边,驾乘其自制的打渔船,在昭化镇至射箭乡的嘉陵江河段中使用安装在船上的电鱼工具对河中的鱼进行捕捞,在14日凌晨0时许返回昭化镇城关村4组嘉陵江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依法扣押被告人贾某某的电捕鱼工具及相关水产品。

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告人贾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有鲤鱼、中华倒刺鲃(俗名青波)、翘嘴红鮊(俗名翘壳)、白鲢等野生鱼合计71.64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贾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悔罪 3万尾鱼苗流放嘉陵江

一桶桶小鱼苗倒进嘉陵江,稍稍适应一下,就向宽阔的江面欢快的游去……

当日上午,广元市昭化区昭化古城桔柏古渡口,在广元市渔政水产站、昭化区人民法院、昭化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单位的见证下,被告贾某某向嘉陵江流放鲤鱼、草鱼鱼苗3万尾。

贾某某在禁渔期电鱼被抓获后,也充分认识到了电鱼对生态资源、水环境的影响,主动请求流放鱼苗,修复破坏的渔业资源。

贾某某经与广元市、昭化区渔政部门及法院、检察院联系,购买了鲤鱼、草鱼等苗种3万余尾,放流嘉陵江。

据广元市水产渔政管理站站长苟忠贵介绍,遵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中渔业资源增殖的规定,此次放流的裸鲤、草鱼苗种为人工繁殖、培育的嘉陵江原种,并通过了产地检疫,鱼苗体质健壮,符合放流条件,放流后不会对该水域水生生态构成安全风险。

 

 

判后释法 电鱼危害大

景区审判吸引了众多的游客和当地群众现场观看。

“贾某某的行为为什么触犯了法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宣判后,昭化区人民法院院长、本次巡回审判审判长肖红对现场观众进行了现场释法、普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贾某某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第三项,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第四项,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被告人贾某某符合第(三)、(四)项的规定,所以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生产与生活的基本条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肖红介绍说,电鱼行为对生态的危害也特别大。一是影响生态资源的平衡。禁渔期多为鱼类繁衍产卵期,过度捕捞本身就会影响水产资源自然增殖,加之电鱼的方式会伤害河流中其他生物,造成鱼的生物饵料减少,破坏河流中的生物链,也会导致其他水生物种资源的衰竭和灭绝,影响生态资源平衡;

二是电鱼行为危害大,电力之下大小鱼通杀,侥幸未死的鱼也失去了产卵繁殖的能力,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同时电鱼行为对电鱼人本身安全构成威胁,全国已多次出现电鱼时人被电死的情况;

三是电鱼对水环境影响大,被电击的鱼只有一小部分被捞起带走,大部分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造成水体污染。

据悉,对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判决,也是广元市建市以来,对禁渔期间非法捕捞野生鱼的的首例判决。

(郭兰 高志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