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诈骗犯虚设公司和科技项目,4年间骗取1300多万元国家科技专项资金。中国青年报独家披露这一系列事件的始末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多位知情人士向记者反映,除了报道涉及的湖南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因监管失职导致骗子得逞外,该厅还有多名干部、员工亲自策划,与企业合谋虚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套取巨额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并采取各种手段套取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上百万元。

目前,这一系列案件已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决。

搜罗假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司法文书显示,2010年,担任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主任(正处级)的聂荣喜,开始打起了利用假“科技项目”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主意。

他找来小舅子谭铮炜,希望设立几个公司申报科技补助,“最好是运营两年以上的”。

2010年10月,谭铮炜花6000元购买了“长沙铭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壳,更名为“长沙龙谷科技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谷公司”)。聂荣喜随后找到长沙海联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董事长王某(另案处理),商议让海联公司为龙谷公司编制申报材料。尽管谭铮炜仅能提供龙谷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公章,但王某仍安排海联公司员工胡红桂等人,编造了大量虚假材料。

精心包装后,龙谷公司的申报材料很快报到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聂荣喜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将这一完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假项目,推荐到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并利用私人关系使其获得关照。

最终,龙谷公司申报的“湖南省新材料产业技术转移平台”成功立项,并获得中央财政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创新基金的无偿补助50万元。

资金到手后,谭铮炜将15万元交给聂荣喜,聂荣喜将7万元给海联公司王某作为包装费,其余8万元塞进了自己的口袋。

判决书显示,在大部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案情中,聂荣喜的借口都是“火炬创业中心需要解决工作经费”。

公家幌子私人腰包

2011年3月,聂荣喜以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需要解决工作经费为名,找到湖南某大学部门主任李学军商议要其帮忙寻找企业来申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待立项资金拨付到位后,由企业扣除税费后将余额返还给聂荣喜。

此前,聂荣喜找到常小佑(湖南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副处长,已另案处理)和李小兵(湖南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副调研员),提出以找企业立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方式,来套取资金解决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工作经费的方案,并获得同意。

按照聂荣喜的意图,李学军找到湘潭湘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工公司”)董事长吴克军,由李学军组织人编写申报材料,再以该公司名义向湖南省科技厅申报“中小煤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聂荣喜看到上述申报企业和项目名称后,便将上述信息写在纸上交给李小兵。

顺利通过审核的湘工公司上述项目获得20万元财政补助。吴克军将扣除税费后的13万元交给李学军。2012年1月,在聂荣喜办公室,李学军将这笔钱交给了聂荣喜。

2012年3月,聂荣喜再次找到李学军商议要其帮忙寻找企业申报湖南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无奈之下,李学军先后找到湘潭晟兴科技有限公司副总何某和长沙军成科技有限公司老总刘某。依照原来的套路,李学军组织人员编写好申报材料,两家公司所谓的“全自动摩擦感度仪”和“高频驱动矿用提升机电控系统”炮制出笼。

两个项目分别获得财政补助资金25万元和15万元,聂荣喜从中拿了23万元。

几十万元轻易落入私囊,聂荣喜的胆子越来越大。几个月后,他找到某公司老总聂新初商议要其帮忙寻找企业申报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聂新初用长沙高新开发区哲思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省科技厅申报了“基于冶金企业节能降耗的精细生产管理系统”项目,并将申报企业和项目名称等信息告知聂荣喜。聂荣喜将信息转告湖南省科技厅计划处的李小兵。哲思公司的上述项目被成功立项并获得财政补助20万元,18万元落入了聂荣喜的腰包。

2013年上半年,聂荣喜再次找到聂新初帮忙。迫于压力,聂新初又找到两家公司帮忙,由其安排组织编写好申报材料,向湖南省科技厅申报了“基于加密技术的安全外包数据系统”项目、“基于net的成人教育学院管理信息系统开发”项目。

两项目成功立项,共计获得40万元财政补助。聂新初将扣除相关税费剩余后的30万元分多次给了聂荣喜。

熟悉内情的一位人士说,在聂荣喜的相关运作中,项目的真假根本不重要,甚至以前被打下来的科技项目,照样也能过关拿钱。

2013年3月,聂荣喜找到曾任某县科技局副局长的宋某帮忙找项目。宋某将自己担任顾问的某公司曾经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未果的一个项目告诉聂荣喜。聂荣喜通过李小兵将此项目立项,并获得30万元财政补助,聂荣喜从中获取20万元。

数年中,聂荣喜用上述办法共套取200万元的财政资金,其中的112万元放入了聂荣喜的股票账户和个人理财项目。

庭审中,聂荣喜辩解称,他找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套取资金,是经湖南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人同意,目的是解决火炬创业中心不能正常报销的经费开支,获得的104万元现金是由其保管,大部分用于工作上的请客送礼,没有非法占用故意。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一做法虽然经过湖南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相关负责人同意,但聂荣喜负责联系企业具体操作,套取的钱款全部由聂保管和支配。在贪污犯罪中,非法占用的故意不仅限于个人据为己有,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实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赃款用于公务开支或者请客送礼,那么这种公务开支必然是财物制度不允许的,请客送礼更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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