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在当下的影响

2003年12月30日,《最低工资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此后,最低工资标准成为社保体系里十分重要的方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那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具体受哪些因素影响呢?

“海运仓内参”(ID:hycplb)了解到,在经济学上有个公式:M=f(C、S、A、U、E、a)。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与上面的字符相对应:

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当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也受许多不确定因素波动的影响。实际上,一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设置,需要劳动三方的协商。如在上海,政府每年在调整最低工资时都听取两方面的意见:一个是听取总工会等代表的就业人员的意见,还要听取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代表的企业经营方的意见,经过协商后才会初步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带来的影响,首先是“兜底”,让许多人获得了社会保障的福利。但质疑的声音也是存在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保障一部分群体的同时,也让一些企业经营者感到压力。

对此,深圳市曾提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既要保证从业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又要避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这可以被看成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的一个理性认识——既保证了福利政策可以惠及需要被保障的群体,同时也不能因此增加企业负担,从而给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带来潜在的麻烦。做好福利保障,同时也要提高企业承受能力,稳定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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