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数字货币是货币?资产?还是别的?

在我们真正开始行动之前,有一个问题要解决。

那就是比特币们究竟是什么?

货币?金融资产?别的?或者什么都不是。这个问题的答案将会决定我们采取怎样的行动。

货币是一种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通俗一点货币需要具备四种功能: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存储价值和延期支付标准。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目前已经起到了部分交易媒介的作用;在记账单位方面做得并不好,在其交易场景中他们更多只是用来支付而非定价,即使在大多数非法交易中也是如此;存储价值方面,并不能以数字货币对其他货币一段时间的涨跌做出结论,暴涨之后的另一种可能是暴跌,尤其是在存在价格操纵的情况下;最后一个功能就是延期支付,从目前来看还没有主要的债务合约以数字货币作为偿还方式,或者以数字货币为基准的债务被发行,另一个更简单的判断方式就是我们在谈论数字货币时没有提到过通胀,提到的只是该数字货币对于其他货币的涨跌。

所以数字货币还不是货币,至少目前还不是,甚至连接近货币都算不上。若要大胆畅想,以目前构架的数字货币作为全球货币体系的基础,它只会通向一个灾难性的结局:全球通缩和大萧条。

那么数字货币是金融资产吗?答案也是模糊的。金融资产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是通过合约的方式来确定的。比如股票是以合约确定公司所有权凭证,该所有权确保股权所有者能分享公司未来的收益;债券则是你有权利到期收回本息

数字货币看起来也不是金融资产,但人们已经开始将其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类似IPO。

那么数字货币到底是什么?它可能是一个“新物种”,但其影响已经大到我们无法忽视和不采取行动。

8.监管者应该做什么?

对于监管,这是一个非常难的局面,因为监管者无法对其套用既定的监管原则,但这并非不能解决,人类也不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局面。

首先,监管者应根据数字货币的特性制定监管原则。由于数字货币已经跨越国界,全球协作是必须的,G20应对此有所作为。

第二,可追踪和增强透明度是监管的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货币需要放弃既有的主要特点,比如他们的基础挖掘方式等。

第三,因为数字货币已经被作为交易媒介使用,即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由于黑暗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藉之的猖獗趋势,反洗钱规则须将数字货币纳入其中。

第四,如果我们假设数字货币是金融资产,那么适用于金融资产的那些基本监管规则例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等都应是ICO等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五,具体就中国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而言,绕过外汇管制、洗钱风险和恐怖主义威胁挥之不去,加之破坏平衡性的“矿机”使得掌握先进矿机和大量比特币的庄家已经形成市场操纵的能力,交易平台只剩下一个通往黑暗的洞口,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图8. 比特币集中在几个“矿池”

最后,政府应从中汲取教训,但不能矫枉过正。数字货币兴起的原因一定程度上与公众对于各国滥发货币现象的担忧相关。央行和政府应该正视这个问题并采取举措恢复公众信心,但在这个过程中不能矫枉过正。数字货币有自身的特点,但从目前来看,并无替代法定货币的基础,数字货币像是真实货币的镜子,它折射出根本性的问题,却带来了更多的问题,然而终究不是解决方案。

(作者分别是本报副总编辑和第一财经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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