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时间被篡改?
张学林多位家人称,该案疑点重重,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但沁阳警方以当事人李玲因伤无法深入调查为由,不予立案。
张琴联系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后,检方随即向沁阳市公安局下达《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随后,沁阳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2013年4月28日,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式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浩斌为肇事司机。
2013年5月2日,王浩斌被刑拘,随后被检方批捕。
2013年7月4日、30日,时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亚滨,先后两次就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在受害人家属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滥用职权、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材料上批示:“依法监督”。
2013年8月,焦作检察院公诉处原处长张南京,成为该案的督查专员。
张南京曾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反渎职局副局长。2010年10月,他从焦作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职位上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前,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任命为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信访督查专员。
张南京称,他介入此案后,在督查之初,通过阅卷、走访调查很快发现,沁阳警方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很多做法不合常理。“最大的疑点就是,警方涉嫌篡改肇事时间。”
张南京发现,上述沁阳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将该事故时间定为21时20分许。张南京不认可这一认定。“真正的肇事时间,极有可能是在当晚21点之前。”
张琴也称,她自己清楚地记得,当晚接到李玲电话是21点13分。“接到李玲电话时,事故已发生了一段时间。”
张南京称,当晚在沁河桥上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张学林事故后的买小果(焦作市博爱县个体老板)车祸案,能印证张学林车祸发生的时间。
根据买小果的说法,2013年2月11日晚,在沁河桥上,买小果驾驶的凯迪拉克和一辆面包车剐蹭后,在下车和面包车司机杜米龙理论过程中,听到肇事现场有女人喊救命。
“我觉得在桥上理论不安全,就让杜米龙以及我车上的几个朋友,都上桥边上的台阶。也就是说,在我们上台阶前,就已经听到了有人喊救命。”买小果说。
张南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李玲在接受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也说她在现场喊过“快来救人”。“当晚,别的女人都没有伤,也没人喊救命。足以证明买小果说的这个人就是李玲。”
《中国新闻周刊》查看当晚沁阳市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显示买小果肇事后报警的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01分。
“这充分说明,买小果车祸案发生在21:00之前。而张学林车祸先于买小果,所以张学林车祸案发生时间应该更早。”
张南京根据河南省公安厅调取的该案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同时用三台电脑、历时近两个星期,对这些电话记录里所揭示的通话时间、通话地点、通话人物进行比对后发现,当晚21时左右,王浩斌根本不可能在车祸现场。
“通话记录显示,20点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接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间146秒。通话结束时间是20点49分12秒。”

张学林之妻吕爱平拿着丈夫的照片怅然若失。摄影|《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周群峰
“监控失灵”说自相矛盾
此案发生后,关于王浩斌车上乘坐人数的说法变来变去,一会儿是3人,一会儿是2人,一会儿是4人,一会儿是6人。
在警方最后认定的6人中,多人是公职人员,自车祸发生后,肇事车上的人自始至终没有一个人打“110”或“120”报警。因当时发生的是连环车祸案,沁阳警方事故科干警崔小波在处理另一起交通事故时,偶经肇事地点,才发现该事故,由崔在21点29分拨打“120”。
最终司法机关认定的6人中,除王浩斌外,其余5人为:沁阳市公安局西万派出所民警麻纪东、沁阳市水利局司机张巍巍、西万镇副镇长梁谱、李小联(私企老板)、沈小正(私企老板)。
张南京称,警方认定的乘车人,均表示他们当天下午到王浩斌家聚餐喝酒,一直喝到晚上9时左右,然后开上肇事车辆从家中出来。
“这些所谓在一起吃饭的人,居然没有一个人能说出在王浩斌家喝的是什么酒,吃的是什么菜?哪怕说上一个菜名。”
2013年2月22日,洛阳正骨医院的一份诊断报告显示,王浩斌临床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
张南京称,通过调取王浩斌的通话记录发现,事故发生后,自称肇事司机并受伤的王浩斌,没有坐救护车去医院,而是坐上了朋友的车;没有直接向南及时去沁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而是往北往西绕了一大圈,先去了沁阳市委大院附近。
而王浩斌究竟坐谁的车离开肇事现场,也出现了不同说法。
王浩斌称自己是坐朋友的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但被法官问及坐谁的车时,王浩斌回答,事故发生后自己被撞晕了,不清楚坐谁的车离开现场。
麻纪东的询问笔录显示,肇事后,他坐上罗占营的车离开现场,“后来王浩斌、沈小正、李小联也都坐上了罗占营的车,我们往沁阳市人民医院去了。”
但后来罗占营在询问笔录中却说道:“王浩斌上了我的车没有,我真的记不清了。我能肯定的是麻纪东、李小联、沈小正3人。”
此后,沁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靳腾达称,是他拉王浩斌离开现场的。靳说,他在现场发现王浩斌后,就开车将其送往医院。
张南京还发现,沁阳警方在肇事现场的勘查笔录上,出现了沁阳怀府医院医生买应的名字,而买应却否认了她曾去过现场。“怀府医院是沁阳司法鉴定指定医院,是谁在警方的勘查笔录上,伪造了买应的签字?
张学林家人也称,他们曾找到买应,了解当时情况,并让她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还按了手印。
《中国新闻周刊》看到,买应在这份手写的声明中写道:“我在怀府医院工作,那场交通事故当天,我并未值班,也并未到现场,现场签名非我本人签字,事后也没有人征求我的意见,也未告知我此事。”
张南京还发现,除了涉嫌篡改肇事时间,伪造医生签名等,当天沁阳市的监控设备也“莫名其妙地都失灵了”。
张学林家属的代理律师郭卫群称,沁阳警方说,事故当晚,沁阳市区的监控全坏了,找不到一个监控画面,沁河桥上也没有,市区道路上也没有,关键的证据都“没有了”。
但是,焦作市纪委对一位知情者的谈话笔录,却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
《中国新闻周刊》获得一份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一位知情者在接受焦作市纪委问话的谈话记录。该知情者在谈话记录中证实,2012年下半年,沁阳市刚更换了高清监控设备。“这套设备是2012年11、12月份安装调试完毕的,画面比原来清楚多了。”
该知情者还称,交警大队也有一个监控中心,也有一套监控设备,与他所在的监控中心是互通的、同步的。
张南京了解到,沁阳市交警大队曾有民警找到上述知情者,让其开具“监控探头都坏了”的证明,但是被他拒绝。
在上述与焦作市纪委的谈话记录中,该知情者还称“这套设备是刚安装调试完毕,不存在坏的可能,所以我实事求是,不能给他们出具这样的证明”。
在沁阳市公安局自己内部的“110”指挥中心,直接调取、查看肇事当天的“道路监控图像”,是揭开此案真相最简单、最便捷的方法。但沁阳市公安局至今不调取、恢复有关录像资料。
张南京称,为核实督查报告中揭露的问题,焦作市公安局曾指派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河南省五名刑事预审专家之一的时任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司应江阅卷过问此案。“司应江阅卷过问此案后的结论仅八个字:以假查假,此案必假。”
《中国新闻周刊》以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向司应江表达采访申请,均被拒绝。
检方两次抗诉
2013年5月2日,沁阳市公安局将王浩斌刑事拘留。
2013年5月17日,王浩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执行逮捕。
2013年11月3日,沁阳市公安局通过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王浩斌“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的司法鉴定,决定对王浩斌取保候审。
王浩斌取保候审一事,一度引起死者家属、律师、检察官的质疑。
死者妻子吕爱平在写给沁阳市公安局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指出,沁阳市公安局向死者家属提供“被鉴定人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蛛网膜囊肿疾病,其所患小脑蛛网膜囊肿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建议其接受正规临床治疗,定期复查观察囊肿体积变化,以防意外”的医学鉴定后,家属在比照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相关规定后,认为“小脑蛛网膜囊肿”不属于影响羁押的疾病。
张南京称,在沁阳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王浩斌取保候审的案卷里,王浩斌的取保理由只有“根据局领导安排”几个字,具体哪个领导安排没说。案卷里没有王浩斌本人、家属或者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卷宗里说“我们发现他(王浩斌)头痛、恶心、呕吐”,却没有说谁发现的,谁看见的,卷宗里也没有狱医有关王浩斌病情诊治的资料。
张南京指出,一般都是嫌疑人本人或者其家属提出因病取保候审申请,而看守所主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并称其患病,应该取保候审的情况,比较罕见。
2013年12月27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2月1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属即提出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
2014年7月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死者家属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王浩斌当场验伤。
经张学林家属一再要求,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司法鉴定所对王浩斌的病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浩斌的病情不影响羁押。
2014年7月10日,王浩斌被重新执行逮捕。
2014年10月2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判决书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7月20日,该案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庭审现场,出现了罕见一幕:被告人王浩斌始终坚称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受害方律师在法庭上却为王浩斌“辩护”,称他只是顶包者,并出示了多个证据。
受害方律师特别指出,在该案中,时间、地点、人物等三个方面均说明,目前所谓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肇事者。
本次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浩斌除存在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问题外,更为严重的是,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作出不实证言。正是因为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及作出不实证言,导致此案在长达2年5个月的时间里不能定案,带来了巨大的司法成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检察官同时指出,即使在当天的庭审中,王浩斌仍然不能完全做到如实供述,性质十分恶劣。因此,对肇事者王浩斌应给予严判、重判。
被告方辩护律师则称,被告人王浩斌曾主动打电话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予酌情轻判。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7月12日10时30分,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7月26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依然认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无论定性还是刑期,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2日,焦作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和以往开庭受害人方质疑王浩斌是否为肇事司机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要求法庭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7年5月22日,焦作中院二审对王浩斌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终审《判决书》认为,张学林案中肇事时间无法确定。王浩斌是否开豫HGX444号小客车与豫HQX3311号小轿车在老沁河桥上相撞值得怀疑。
《判决书》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20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该《认定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是王浩斌、武磊磊、沈小正当时的虚假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二审终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王浩斌指使拜林龙冒充豫HGX444号小客车的肇事司机,还指使沈小正、武磊磊等人多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决王浩斌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当天,张学林之子张新舜明确表示对该判决结果不满意。5月25日,张学林家属写了一封《立案申请书》,准备交给焦作市公安局,申请焦作警方对此案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该申请书认为,沁阳市公安局对此案应全面回避,改变管辖,由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直接立案侦查。
张南京说,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诉讼道路上整整走了近四年半的时间,走完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进入二审的所有诉讼程序,在司法界非常罕见。
罗生门
在这个事件中,除王浩斌外,目前还有多人受到处罚或处分。
拜林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原来在一审获刑有期徒刑7个月,焦作中院二审改为拘役6个月。他供职的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将其由中级工降级为初级工,工资由原来的2000余元,降为1200元。
《中国新闻周刊》从沁阳市公安局一位知情者了解到,2016年,与张学林车祸案有关的时任沁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卫新振、时任指挥中心主任杨保军、时任事故科干警和中兵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等处分。
肇事车上的多名乘坐人也受到处罚:梁谱主动辞职;麻纪东因犯妨害作证罪获刑9个月;沈小正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此外,张南京称,早在2013年12月3日,在本案真正的肇事司机究竟是谁还没有查清之前,沁阳检察院批捕科、起诉科科长都被更换,分管公诉批捕的副检察长被免职。
张南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在督查这个案件过程中,随着越来越多的疑点被发现,他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多。最后,他不得不决定辞职。
辞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督查专员职务9个月后,一个新的机会又出现在张南京面前。2015年10月,因河南省纪委过问此案,焦作市纪委成立了“沁阳211案(即张学林车祸案)专案组”,张南京被抽调到专案组。
2016年3月,焦作市纪委“211”案结案,结论依然是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
张云称,在哥哥追悼会上,一位前来吊唁的退休领导问她,市委某某领导来了吗?沁河桥上那么多人,怎么就你哥命丢了?
张云称,上述退休领导跟她无意间说,在事故当晚,沁阳市委某领导也在老沁河桥上出了车祸,胳膊受伤了。“我突然意识到,哥哥的车祸案后面或许藏着更多隐情。”
后来,张云通过相关渠道,查了沁阳市委当天领导的电子值班记录,该领导正好在这一天值班。“但蹊跷的是,之后有人把值班表更换了,这个领导的名字从值班表上消失了。”
张云称,在车祸两年多后,该市委领导在焦作市某领导岗位上,因贪腐问题落马。
为更多地了解此案中的众多谜团,《中国新闻周刊》以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向负责过此案的沁阳市公安局副局长任振中(分管刑侦)表达采访意图,任未接电话,也未回短信。
6月4日晚,王浩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对焦作中院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持有保留意见。“至于具体细节,我已经跟中院、办案单位、纪委、省公安厅等多次诉说了,不想再回答。”★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张云、张琴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