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总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经验

“一国两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也必然是一个探索完善的过程。20年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不断应对和处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过程中,取得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践的许多规律性认识与有益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并继续坚持和发扬。在这里,我想重点强调四个方面:

第一,要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这其中包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就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不仅要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而且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第一句即“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正文第一条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基本法,必须以这一规定为出发点。可以说,牢固树立国家观念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核心要求,离开了这个基本前提,一切都无从谈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恢复行使包括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管治权的方式,即规定了一部分权力由中央政权机构直接行使,一部分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自治权。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就是维护国家主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来源。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的权力。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点,是维护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良好关系的关键。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甚至宣扬什么“本土自决”、“香港独立”,其要害是不承认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事实,否认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其实质是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半独立的政治实体,把香港从国家中分裂出去。对此,我们绝对不能视若无睹。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切实履行基本法关于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性责任,坚决遏制任何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和活动,真正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责任,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第二,要坚定维护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港首先是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治港。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标志着香港的宪制基础和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政治运作、社会治理体系的宪制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各项事业的总章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宪制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处于顶端位置,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在理解与适用上都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最终性,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一体遵循。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有关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约束力。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过五次解释,并对涉及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过四次决定,有效发挥了定分止争、释疑解惑的作用,积极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完善。

第三,要始终坚持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导”或“司法主导”,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这一特殊的设计,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适应香港作为国际性工商业大都会对于政府效能的实际需要,并保留了香港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是最有利于香港发展的制度安排。在此体制中,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双负责”,是连接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一国”和“两制”的重要枢纽,必然要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与此同时,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各个政权机关依照基本法规定的权限共同维护行政主导体制的正常运作。将来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也必须符合行政主导的基本原则。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管治团队,必须由尊重中华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爱国者组成。尤其是处于政治体制核心位置的行政长官,要符合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拥护的标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是否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效忠国家和特别行政区,负有监督责任。

第四,要充分发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制度优势。“一国两制”是香港的最大优势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香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并继续作为单独关税区,自行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还获授权处理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对外事务。在此框架下,香港既能借助“一国”的强大后盾,又拥有“两制”的特色差异,可以更好地与内地进行互补合作,更便利地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推动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促进两地间的交流合作、实现两地共同发展的法律,是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开创无限未来的法宝。我们在把握香港未来的发展方向时,要彰显“一国两制”巨大的包容性与创造力,充分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提供的制度优势与便利条件,使香港更好地发挥自身所长,服务国家所需,在参与、融入国家进步和民族复兴的伟大进程中创造新的辉煌。那些片面理解“两制”差别,以及出于政治目的夸大和制造“两制”矛盾,妄图使香港与祖国内地、香港同胞与内地人民离心离德、渐行渐远的言行,都是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精神的,我们要明加辨析,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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