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

2011年9月,时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作报告时透露,截至8月底,对起诉至法院的205件醉驾案件全部依法定罪处罚,酒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012年5月,“醉驾入刑”实施一周年之际,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两座一线城市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5年8月严重超速超载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2017年5月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专家

“醉驾犯罪情节轻微免刑罚有法律根据”

记者注意到,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关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饱受争议,各方观点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在这些争议中,一方认为危险驾驶罪已经很轻且标准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驾,最高刑就是拘役,已经不好再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另一方观点则认为,要综合考虑醉驾的不同情节和情况,做到罪责相适应。

其中,曾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种意见来自时任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他在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责。

阮齐林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当时醉驾只要被抓到基本都会被定罪判刑,只不过是判不判缓刑的问题。这背后的原因是,新的立法出台,执法司法雷厉风行;另一方面,定罪很容易,但不定罪的标准不好掌握,出现了定罪与不定罪界限不明的情况,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那么,最高法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关于醉驾的规定是否与《刑法》背道而驰?

对此,阮齐林认为,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有根据。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提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阮齐林据此表示,《刑法》的上述规定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各个罪名,尤其是更多地适用于轻罪,“而这个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最轻的罪,不是之一,因为最高刑就是拘役。因此从法律上讲,没有道理将危险驾驶罪排除适用总则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如果排除适用的话,法理上说不过去。”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