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明确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城市居民460元/月,较2016年提高40元/月,增幅9.5%;农村居民275元/月,较2016年提高35元/月,增幅14.6%。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州)政府据此调整今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