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8日讯 农村饮水安全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重庆市第一部关于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依法建设与管理村镇供水的重要依据,为加快村镇供水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产权与管护、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57条。“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发展方向和工作职责;“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规划原则、建设重点、实施主体和工作保障;“产权与管护”主要明确产权登记、资产监管、管护职责、管护范围和管护要求;“水源与水质”主要明确水源配置、水质标准和水质保障;“供水与用水”主要明确供水用水双方关系、责任义务、水量水价、供水秩序和应急处置等;“法律责任”主要针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设定责罚措施与尺度;“附则”主要为名词解释及施行日期。

《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外的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具体对象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村镇供水工程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

《条例》规定: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与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以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为重点,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同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依据《条例》,当供水工程和其它工程发生冲突时,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对损坏村镇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