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这样,为何“黑飞”现象仍屡禁不绝?

张起淮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首先是法律规范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无人机的规定偏向于原则性、指导性、临时性的意见,不能对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市场准入、适航审批、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等与无人机活动息息相关的环节作出切实有效的指引、规范和约束,无法“对症下药”。

张起淮认为,其次,现行规定没有得到遵守。我国已开始重视对无人机立法和管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但一部分从事无人机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不高,加之无人机飞行的审批手续还存在不够简化等弊端,出于经济利益驱使或者个人爱好,仍在执意“黑飞”。

在张起淮看来,第三个原因是执法部门的监管处罚尚不到位。对无人机“黑飞”的监管措施多以事后惩处为主,难以做到事前预防。对“黑飞”行为高发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重点管控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

傅添观察发现,无人机“黑飞”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可能在于从事无人机活动的人对现行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也可能是“侥幸心理”在作怪。

无人机专项立法迫在眉睫

既然“黑飞”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无人机怎样放飞、在哪里放飞、依据怎样的程序申请才不算“黑飞”呢?

目前,我国对于管控无人机飞行的规定,主要包括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最新的规范是中国民航局2016年9月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张起淮认为,当前亟待针对无人机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明晰生产者、销售商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对各种大小、用途不同机型给出明确的使用区限,只有在让购买者周知并严格监管的情况下,才能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对症下药”。

张起淮建议:“对无人机立法,要避免出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应当立足于无人机的特点,充分考虑无人机行业的发展需求和民航、空管等部门的工作需要,从生产、适航、注册、审批、飞行、监管、惩处等方面全方位前瞻性立法,明确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同步出台与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行业规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无人机真正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做到既放活市场,又监管到位。”

傅添的建议则是,由政府监管部门、研究开发者、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坐在一起,讨论明确无人机的分类标准,在明确无人机分类之后,建立相应技术标准,比如强制要求生产企业作为监管源头对无人机核心部件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编码,实行身份识别,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对无人机销售进行登记,建立追查制度,解决“黑飞”问题。

“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先厘清无人机归哪个部门管。”傅添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如果任由无人机‘黑飞’泛滥,影响的不仅仅是民航安全和公共秩序,还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干扰,因此,我国就无人机进行专项立法已迫在眉睫。”张起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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