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用工形态下维权遭遇劳动关系认定难

拿月薪的“网红”算不算直播平台员工

一名90后“网红”女主播,每月拿着直播平台支付的5000元底薪,每天到直播平台上直播自己的生活。这样的女主播,算不算直播平台的员工?能不能要求直播平台公司按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这起由“网红”女主播提起的诉讼,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网红”主播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今天下午,“互联网+行动下的新用工形态”研讨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网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成为法律实务界、人力资源界等人士讨论的焦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与“网红”主播有着类似命运的,还有一大批活跃在平台型快递公司岗位上的“快递员”,他们未与平台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虽然每月拿着工资,但是在因公受伤后,不能获得公司赔偿和补贴。

“网红”直播三个月,起诉维权遭驳回

阿娇(化名)是一名“90后”女孩,偶然涉足网络直播,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房间(网络虚拟空间)做了主播,每天固定时段在屏幕前进行视频表演、直播,吸引众多在线观众围观、赠送礼物打赏,目前订阅粉丝数近60万,拥有很高人气。

2016年1月,她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对阿娇的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约定阿娇从事的主播工作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节目的线上、线下直播、录制或表演相关演艺事务等;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阿娇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为36个月;同时还约定,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经过包装,阿娇很快在网络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但三个月后,她退出了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阿娇要求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二审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剑平指出,当前,虽然“网红”起诉直播平台公司的案子尚不多见,但在共享经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起诉平台公司的案子不少,这类案件,原告即劳动者大多要首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原告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但在本案中,尽管经纪公司向阿娇支付底薪,并对阿娇的行为有过一定的约束和管理,看上去像是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她的起诉,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剑平说,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愿;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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