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入刑标准不够明确

安徽省人大代表张登山有着丰富的基层公安工作经验,对民警的“酸苦”也有着深刻感受。在他看来,民警权益受到侵害大致可分为4种情况:

一是言语暴力。民警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在民警规范执法时不服从处理,出言不逊、无理取闹,有的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不满情绪的途径,有的集体围攻,谩骂执法民警。

二是恶意中伤。基层民警在正常履职时,会与各类社会活动参与者有关联,其中部分违法行为人为了逃避处罚,刻意扭曲事实,对执法民警进行诋毁甚至恶意中伤,以期引起不明真相的公众对执法民警的误解,进而造成对民警及公安队伍不良的社会舆论。

三是特殊群体侵害。在信息时代,每个人都是自媒体。为了吸取关注博取眼球,部分网络媒体、自媒体采取夸大、断章取义的方式,对部分执法行为进行扭曲发布。

四是暴力抗法。部分群众对维权的诉求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扭曲的维权使得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频频出现,民警的执法权甚至自身的安全也受到侵害,特别作为基层警察,接触的人群往往是嫌疑人、纠纷当事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醉酒人员等等,极易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暴力抗法。

这些伤害,有言语上的,也有肢体上的。按照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列入刑法适用范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从重处罚。

虽然袭警入刑,但暴力抗法现象仍然频发。

“暴力袭警在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立罪名,仅是在妨害公务罪的条款里增设了第五款来规定对袭警的处罚。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简约,在司法适用中常常出现许多困境,影响了对袭警案件处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主任丁明分析。

丁明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碍公务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实际操作性比较欠缺,也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有的时候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值之间,所以抗法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没占到多数。比如常见报端的某某掌掴交警,这种公然对抗民警执法的行为,就多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同样的,醉驾也入了刑,同时相关配套法规明确了醉驾的认定标准,让法律条文很好地转换为执法实践,带来酒后驾驶情况的明显改观。所以如果不明确袭警的入刑‘门槛’,会影响到法律威慑力的发挥,也削弱了法律的预防和打击犯罪作用。”丁明说。

张登山认为,部分群众过度维权与执法者缺失维权观念这一对矛盾,也是造成抗法、袭警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些群众无论对错,首先意图把事情闹大,达到利己的舆论倾斜。而公安机关服务于群众,对于自身的权益维护,也多从大局出发,多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过于强调律己。”张登山分析,如此的维权方式,必然损害了执法权威,也使得民警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还会使得侵害者得意忘形,气焰嚣张。

张登山指出,目前虽说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可以处理民警的维权,但只要没有对民警造成身体伤害,一般就采取息事宁人的解决办法,民警的申诉也往往得不到很好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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