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入刑标准不够明确
安徽省人大代表张登山有着丰富的基层公安工作经验,对民警的“酸苦”也有着深刻感受。在他看来,民警权益受到侵害大致可分为4种情况:
一是言语暴力。民警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在民警规范执法时不服从处理,出言不逊、无理取闹,有的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不满情绪的途径,有的集体围攻,谩骂执法民警。
二是恶意中伤。基层民警在正常履职时,会与各类社会活动参与者有关联,其中部分违法行为人为了逃避处罚,刻意扭曲事实,对执法民警进行诋毁甚至恶意中伤,以期引起不明真相的公众对执法民警的误解,进而造成对民警及公安队伍不良的社会舆论。
三是特殊群体侵害。在信息时代,每个人都是自媒体。为了吸取关注博取眼球,部分网络媒体、自媒体采取夸大、断章取义的方式,对部分执法行为进行扭曲发布。
四是暴力抗法。部分群众对维权的诉求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扭曲的维权使得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频频出现,民警的执法权甚至自身的安全也受到侵害,特别作为基层警察,接触的人群往往是嫌疑人、纠纷当事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醉酒人员等等,极易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暴力抗法。
这些伤害,有言语上的,也有肢体上的。按照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列入刑法适用范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从重处罚。
虽然袭警入刑,但暴力抗法现象仍然频发。
“暴力袭警在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立罪名,仅是在妨害公务罪的条款里增设了第五款来规定对袭警的处罚。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简约,在司法适用中常常出现许多困境,影响了对袭警案件处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主任丁明分析。
丁明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碍公务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实际操作性比较欠缺,也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有的时候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值之间,所以抗法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没占到多数。比如常见报端的某某掌掴交警,这种公然对抗民警执法的行为,就多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同样的,醉驾也入了刑,同时相关配套法规明确了醉驾的认定标准,让法律条文很好地转换为执法实践,带来酒后驾驶情况的明显改观。所以如果不明确袭警的入刑‘门槛’,会影响到法律威慑力的发挥,也削弱了法律的预防和打击犯罪作用。”丁明说。
张登山认为,部分群众过度维权与执法者缺失维权观念这一对矛盾,也是造成抗法、袭警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些群众无论对错,首先意图把事情闹大,达到利己的舆论倾斜。而公安机关服务于群众,对于自身的权益维护,也多从大局出发,多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过于强调律己。”张登山分析,如此的维权方式,必然损害了执法权威,也使得民警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还会使得侵害者得意忘形,气焰嚣张。
张登山指出,目前虽说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可以处理民警的维权,但只要没有对民警造成身体伤害,一般就采取息事宁人的解决办法,民警的申诉也往往得不到很好响应。
建议完善民警维权机制
然而,忍让、低调处置,并不能换来执法权的尊严。
“当前公安机关民警的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会影响正常的执法执勤工作,也一定程度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这样的案例数据还在逐年上升。”张登山建议,要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对民警的正当诉求及权益保障真正地重视起来。要完善民警维权机制,公正、合理对待民警的权益,通过专门调查、多方取证,提出既能平息舆论、打击诋毁者,又能使民警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合理方案,在强调严于律己的同时,也要敢于打击心怀叵测者的嚣张气焰,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执法权益,捍卫法律的权威。
丁明还建议,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措施对民警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民警在执法遭遇抗拒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而不是一味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任打任骂。
张登山呼吁,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引导机制,建立起规范、符合公序良习的网络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从制度上规范网络行为,引导网络舆论朝健康的方向发展,净化网络舆论环境,让恶意伤警、仇警的言论、恶意抹黑公安队伍的谣言蜚语没有传播空间。
针对近期多生的多起袭警案件,安徽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允许降格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以“妨害公务罪”对违法嫌疑人从严从重处罚;要严格执行民警执勤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携带要求,依法、规范使用武器警械。遇暴力袭警时,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予以处置;此类案件发生后,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明事实,正面发声,避免出现歪曲报道,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侵犯民警执法权益案件,适时对社会公布。通知明确,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民警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好民警执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