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安岳县一对“85后”今年2月闹离婚,3月8日安岳县法院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据《成都商报》报道,这是四川省首份公开报道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很多夫妻并非真的感情破裂,而仅是因为一句话或对某件事的看法不同发生矛盾,在气头上做出离婚决定。因而,很多国家也都有类似“冷静期”制度。但“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有适用范围问题。

大致说来,适不适合“离婚冷静期”,不在于当事人承不承认情绪化离婚,关键看是否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双方仍然共同生活,或因感情不和分居还不满两年,或没有其他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或许适合给予“冷静期”让双方慎重考虑。相反,如果已经达到了准予离婚条件,再给予“冷静期”不但无济于事,还会无谓地给当事人办事添堵,浪费司法资源。

事实上,即使对于还有和好可能的情形,也不是都适合给予“冷静期”。只有对于双方可能都冲动、都同意离婚的情况,才适用“冷静期”。对于仅一方冲动而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法庭通常是判决不准离婚,且判决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这就有足够冷静期了,再给予“冷静期”就是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