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该部日前发布《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今年起,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开展定期抽查,其中国家民政部将对10%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将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定期检查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据民政部最新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67.5万个,在民政部本级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达2338个。对这些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是如何管理的?民政部部长黄树贤曾明确表示,主要是登记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同时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及活动的监管。
对于此次出台的《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政部在其发布的公开说明中表示,这是为了推广随机抽查,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提出,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定期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同时,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还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于不同级别的社会组织抽查的比例,民政部解释称,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薄弱,社会组织登记数量较多,抽查比例过高难以落实;而全国性社会组织规模相对较大,活动领域较广,影响力较强。
抽查发现问题将依法向社会公开
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抽查的结果也将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选择社会组织提供参考。
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还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同时,办法也明确,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