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一个法律保护伞,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多数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还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

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8日表示,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受理一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一个法律保护伞,等于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的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过及时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家暴发生,维护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用司法手段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数量虽不多,但社会非常关注,影响面很大,法院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充分展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申请人多为女性家暴受害者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多数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还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上述负责人称。

他说,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申请能力或者求助、申请的能力比较弱,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申请主体,如近亲属、妇联、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保护令申请人中既有家庭成员,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还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妇联等单位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有社会组织协助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二是对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前者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等负责比较合适,“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有关规定,更为便利,也更符合实际。”而后者即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共同负责。

被申请人如再次实施家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罚。行为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移交法院处理,法院依法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责令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一般由法院执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法院视情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