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 法院需综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最高法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适用24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最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破解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签署保证书,法庭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实务中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要求,法院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判断,包括借贷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

■ 对话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

出现问题因个别法官处理案件简单化

出现配偶一方联手债权人坑另一方情况

新京报:24条的实施情况怎么样?

杜万华:司法解释实施后,从社会效果来看,夫妻联手坑债权人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多年来情况比较平稳。但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

我们也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分析,除了确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债务外,有的涉及虚假债务、违法债务(赌博、吸毒、购买枪支等)。

新京报: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这条规定本身出了问题?

杜万华:分析这些情况,我们觉得,一是社会诚信和道德建设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另外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简单化的情况,特别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甚至在情况不明时,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作为被执行人。

这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事实认定的问题。

“出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新京报:有不少人提议把24条废除,就此你怎么看?

杜万华:我关注了一下争论的情况,主流观点还是认为24条必须保留。正确与否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们在保留或者废除一项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时,最要防止的是拆东墙补西墙,本来是为了防止配偶之间联手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废除了,那原来已经遏制住的不良社会现象会不会因此反弹?

我们的观点是,出现了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24条的基本内容是不错的,所针对的是真实债务、合法债务,绝不可能包括虚假债务和违法犯罪形成的债务。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这次对24条做了补充规定;同时针对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又专门发布了《通知》。

新京报:有一种观点认为,要判断共同债务的标准应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怎么理解?

杜万华: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生产经营收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取得债权和物权,也不免产生债务。这个债务同时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把共同生活简单理解为家庭生活,这个含义应该是更广泛的。

针对这个理解争议,我们也会加大司法调研力度,条件成熟时将就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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