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件引发关注和讨论的同时,一部旨在完善相关机制、让国家赔偿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规章“悄然上线”。

这部名为《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文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问责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了突破性规定。

如在《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办法明确提出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有评论认为,这样的规定更方便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让司法正义体现在每一处细节。”

设立追偿制度成办法最大亮点

“当时的背景是浙江出了几个案子,包括张氏叔侄案,省一级的财政赔了几笔钱,费用比较大,领导就关注了这个问题。这么一大笔钱赔出去,办案的人不承担点责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也有议案提案,要规范国家赔偿管理,关注背后追责问题。”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旭勇教授是当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课题组的负责人,他告诉新京报记者,课题组从2014年暑期开始着手起草办法。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采访时,谈到国家赔偿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包括国家赔偿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不足、赔偿义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在费用支付环节上职责不清、对责任人追偿追责难等。

在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官方公号发布的“权威解读”中,办法最大的亮点被认为是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追偿制度,并建立追偿实施机制。

其实,《国家赔偿法》对追偿制度已有规定,但现实问题是启动难。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院院长王敬波看来,追偿难一直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难点,其原因在于责任界定困难,同时过度强调追责可能会影响工作人员的执法积极性。与之矛盾的是,不追偿又可能导致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据张旭勇介绍,课题组调研过程中去了五六个地市、七八个县,每次调研都会叫上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城管、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或机构,但“调研过程中,没有一个人提到国家赔偿中曾有过追偿案件。”

为了让追偿能够启动,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后,不管是否要追偿,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都要作出决定。张旭勇称,这样的设定旨在约束和激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及时、积极地行使追偿权力。

“不能不追偿,但要有限度”

追偿金额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做到这种“精准定位”并不容易。

要考虑追偿力度,也要顾及对执法公务人员的影响。“公务员收入比较低,如果追偿力度太大是否会打击工作积极性?”为此,课题组在最初设计办法时作了规定,最高上限是公务员工资的2倍。

工资收入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绩效?办法后来又明确为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追偿制度的操作性,避免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争议。

浙江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在“权威解读”中也提到,对相关人员追偿是为了促使他们更慎重地依法办案,但追偿的额度不能上不封顶,应当考虑责任人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

去年8月,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财政厅就办法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一位参与了论证的专家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当时的专家论证稿规定就是2倍,论证会上大家对这个标准还比较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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