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发布会中透露,“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严格试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文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有助于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

关注1: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些重大历史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戴长林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表示。

此次“意见”明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的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意见”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在法庭开庭前,在调查取证之前,庭审之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是合法的进入下一步,不是合法的不得进入法庭。”戴长林说。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意见”还确立了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注2:达到什么程度属于疑罪?

针对“疑罪从无难”的问题,戴长林说,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兜底解决,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

他说,上述原因导致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超期羁押难以禁绝,冤假错案难以防范。

戴长林表示,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但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戴长林称,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应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戴长林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我们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什么样是疑罪,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是疑罪)。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此外,他建议,为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关注3: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

证人出庭是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内容。2012年刑诉法修改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等制度,但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依然存在。

“意见”进一步明确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戴长林说,并不是所有的证人、鉴定人都需要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同时,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意见”明确,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戴长林解释,此举“既有助于控辩双方积极组织动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能够避免法庭因采纳不真实的书面证据而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戴长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