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展
中录总社领导无权自行决定收入
文化部派驻中录总社工作组组长在证言中介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中录总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权限应该在文化部,未经上报文化部,这些人的工资不得随意改变。中录总社领导班子无权自行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工资、奖励、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如果需要调整,也只能调整中录总社整体职工的工资薪酬等,不能只调整领导班子的工资等福利性货币收入。
同时中录总社调整收入分配方案的对象只能是全部职工。中录总社制定好收入分配方案后应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决定,由职工代表大会集体通过后再上报文化部人事司审核批准备案,之后才能执行。王某等人自行召开领导班子会决定领导班子成员除中录总社正常工资之外的福利性货币收入,是违规违法的。
此外,中录总社发放工资等福利性货币收入和报销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账本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职工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应当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不得账外列支,更不能在中录总社以外的下属公司里面发放,王某等人在中录总社下属的中录仁人、风雅同路以各种名义发放福利性货币收入是违法违规的。
■ 追问
为何都没追究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认定涉案资产系违法,并非合法国有资产
虽然三中院在一审中对王某和邢某做出贪污罪的认定,但两人均上诉表示自己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与一开始检方追究潘某、丁某的罪名一样,为何法院最后仍认定为贪污?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资产的性质是否合法是认定本案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贪污罪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备合法性,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则要求单位分配的是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至于分配行为是否公开、账目是否作假、国有资产是否属于截留形成,都不是区分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本质要素。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经查,证据显示涉案资产写进虚假的合同中,系违法,不应认定为合法的国有资产,本案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