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摘去“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两块牌子?
在这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
随着这两块牌子的摘去,记者特地为你梳理了“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这两个部门的历史。
浙江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侦查部门,与检察机关一起经历了恢复重建以来的风雨历程。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浙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几易其名:
1978年8月恢复重建时为第二处(与违法乱纪作斗争处);
1979年12月改为法纪检察处;
2002年1月改为渎职侵权检察处;
2005年8月23日,为了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正式成立,浙江省委领导和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共同为反渎职侵权局揭牌。
而浙江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则历史更为悠久。
1996年5月10日,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侦查局统一改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当天,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杭州挂牌成立。
检察机关设立反贪污贿赂局,是对检察机关多年来探索反贪工作体制所取得成果的确认和总结,是反贪工作专门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步骤,目的在于建立一个上下一体、功能齐全、较为权威的反贪侦查体系,以强化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整体效果,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
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