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7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7)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作者 中央党校教授 张荣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