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填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4)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作者 中央党校教授 张荣臣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填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4)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作者 中央党校教授 张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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