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料记载,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包括党章在内的16个决议案,按当时大会秘书处的规定,大会通过的所有决议案于7月12日晚上一律回收,个人不能带走。大会的各种决议,由大会秘书抄写三份,一份送共产国际,一份送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一份自己收存,同时中共中央决定印发中共六大决议分发各省。这样,大会各项决议案的定稿及其抄件构成了六大决议案的正式文本。然而,我们至今没有发现1928年9月由中共中央印发的六大决议案的油印件,所作底稿也未保存下来。而现存翻印的决议案,版本繁多,各有差异。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推测有以下几点:
第一,造成以后翻印的决议案版本繁多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按决议案定稿所抄的三份抄件就有所不同。按当时大会秘书处规定,每个决议案各抄三份。但这不是一式三份抄出的,加之有的定稿改动较多、较乱,有的文字又难以辨认,这就造成三个抄件的不一致。例如《农民问题决议案》,在大会通过后又经过三次修改五处变动才成为最后定稿:决议案的三个抄件,有的完全没有反映这五次改动,有的仅将标题“农民问题”改为“农民运动”,而文内的四处改动没有反映;最后的一个抄件则将五处改动全部抄上。这种同一决议三个抄件之不同,必然为后来翻印的版本带来差异。
第二,有的决议案在大会通过并最后定稿后,中共中央又把某些涉及文意之处作了改动。如《政治决议案》定稿中,关于“南昌、秋收及广州暴动之意义”的第一个段落提要上,标出“这些暴动决非都是盲动”。其中“都是”是瞿秋白修改时加上的字样。中共中央在1928年编印六大决议案铅印本时则把这段提要中的“都是”二字删掉了,以致造成这一版本与以前的版本、甚至后来再版的某些版本的不同。
第三,在重新编印或再版的过程中,有的参照其它版本或编者的本意对决议案作了修订和改动,不少版本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种情况。以《政治决议案》为例,中共中央1928年铅印本,将定稿的“职任”改为“责任”,“这一行动”改为“这一军事行动”等共达50余处。而《六大以来》1941、1952年两个版本编者的改动则更多,59个段落“提要”全部删掉,正文仅核对1/5,即改动45处。结果,愈改决议案的差异愈多。
最后,属于编印过程中,书稿的抄写、打字、排印和校对中发生的错漏现象。如《政治决议案》中央1928年铅印本这类情况即达10余处。
总之,国内出版的六大决议案,之所以原稿及其抄件存在着比较多的不同,其中既有决议案的书稿发生错漏而无定稿核对的原因,也有用不甚准确的版本进行校订的原因,还有以后来常用的语言文字取代过去用语的原因,也还有因技术上的一些错误,愈翻印愈走样的原因。这些因素的总合,就成了国内流传的六大决议案各版本间几乎均有差异的基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