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22日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安徽省、陕西省等15个省份的100个县(市、区),重点围绕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25个方面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工作要坚持需求导向、重点突破、标准引领等原则,紧密联系实际,力争通过一年时间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不断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打通政务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方案》要求,试点单位要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逐项确定公开标准,明确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要优化公开工作流程,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承担试点任务的省份于2017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指导试点单位有力有序开展工作,确保2018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方案》要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在政府网站首页开设试点工作专题,集中展示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把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机构和人员保障,确保专人负责,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通过开展社会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估,持续改进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将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在全国基层政府推广的意见,并对试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试点工作方案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推进“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立足试点探索,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注重重点突破。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以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为重点,选取部分县(市、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到基层政府的所有政务领域和服务事项。

强化标准引领。基于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适应基层特点。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为在全国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基础,确定在北京市、安徽省、陕西省等15个省(区、市)的100个县(市、区)(以下称试点单位),重点围绕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及试点内容表》附后)。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试点内容。

未纳入试点的其他省(区、市),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1   2